私隱政策

本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中所提及的術語與証券客戶協議中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披露義務

除特別聲明外,客戶必須按開戶表格上的要求,將個人資料提供給中原證券有限公司。假如客戶不提供此等資料,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來為客戶開設及管理帳戶。

 

個人資料之使用

2.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証券客戶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i) 中原證券有限公司和/或其任何聯營公司(「集團」)

(ii)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iii)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托管人等);

(iv)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集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 ;

(vi)任何業務代理。

2.2 目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i)執行新的或現有顧客的查核及信用調查程序,以及協助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此類工作;

(ii)持續帳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強制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利益;

(iii)設計提供予客戶之新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廣集團的產品;

(iv)將此等資料轉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為了下列目的而進行客戶個人資料的比較(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源,及不論此等資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A)信用調查;(B)資料核實;和/或(C)編製或核實資料,以便採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可能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vi)用於與客戶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和服務之條款所規定之目的;

(vii)有關遵守任何法律、規例、法院判決或其他任何監管機構之判決的任何目的;

(viii)調查可疑交易;

(ix)任何有關於執行客戶指示或與集團業務或交易有關連的目的。

2.3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本公司可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聯繫人士作直接促銷,而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其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兩點:

(i)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財務背景可被用於直接促銷本集團的投資及有關財務產品及服務;及

(ii)若客戶不願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轉送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客戶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查閱和修正的權利

根據條例之規定,客戶有權查閱和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一般來說(除某些豁免外) 權利;

(i)詢問中原證券有限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ii)在合理的時間內,客戶可查閱其個人資料;公司將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覆客戶,但須收取合理的費用。

(iii)要求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iv)如客戶要求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被拒絕,客戶有權要求說明被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

 

聯絡人

如客戶要求查閱及/或修正個人資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銷的資料,客戶可致電3968-2222或電郵至cs@centasec.com與本公司的資料保護專員聯絡。